第一部分 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院成立于1959年8月,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二级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3月与鄂尔多斯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合并,组建成“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院”牌子。我中心承担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承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工作;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监督、信息统计工作。开展妇女、儿童群体保健业务和妇产科、儿科临床门诊、住院业务。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2015年3月,因机构改革,我院与原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合并,名称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挂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院牌子)。合并后,核定编制152人(实名制编68人,控制编84人),实有121人。我中心现设有行政综合服务部、医技部、妇女保健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计划生育服务部,共6大部,24个科室。
第二部分 鄂尔多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合计2568.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568.62万元;支出合计2568.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38.62万元(人员支出1752.11万元,公用经费186.51万元),项目支出630万元。
2017年我中心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6]1号文件,组织实施了全市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质量控制方案,市财政预算安排600万元,用于各旗区及市本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该项目工作。另外,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我中心130万元运行费用,用于支付取暖费、物业费等,2016年预算中包括以前年度的物业费欠款,今年我中心与物业公司协商降低物业费,故2017年预算收支较2016年有所下降。
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三公经费”预算合计6.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4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没有变动。
我中心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6]1号文件,组织实施了全市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质量控制方案,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召开质控工作会议,通报检查质量并提出改进措施等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为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流行病室主任、教授乔友林,北京同仁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段仙芝等二十多位北京及市中心医院专家,专家定期来我中心及各旗区进行督导、质控工作,需要我单位提供车辆及专家接待等工作。
三、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2017年我中心共有车辆5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主要是检验科的医疗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主要是功能科的B超。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中心因工作需要,计划用2014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政府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琳 联系电话:0477-8591579